根據背景技術記載的現有技術狀況以及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可以確定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可以將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合理地排除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外。
在理解專利保護范圍時,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結合涉案專利的發明背景、發明目的、解決的技術問題、具體技術手段以及帶來的技術效果,并結合本領域的基本常識等,綜合理解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對權利要求術語含義的理解,應該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為基礎,立足說明書全文,結合方案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客觀地確定權利要求中術語的含義,從而保證權利要求中已經存在的術語的理解不脫離發明創造本身。
如果權利要求中包含非本領域常規的技術術語,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理解該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那么可以根據“內部證據優先”的原則,依據說明書中記 載的內容來解釋該技術術語的含義。
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即使權利要求的相關技術特征的含義清楚,也可能需要引入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以清晰地劃分權利要求的邊界,使其與專利權人真實的技術貢獻相匹配。
當某一技術術語在不同技術領域具有不同含義時,要準確確定該技術術語的含義進而準確理解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必須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并全面理解發明之后再對該技術術語的含義進行解釋。
主題名稱對于專利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具體有何種限定作用取決于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保護技術方案的結構和/或組成等產生何種影響。在判斷具體產生何種影響時,不能想當然地根據字面含義來進行簡單判斷。
在理解含有制備方法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基于申請日之前的背景技術去考察制備方法特征是否會對產品的結構或組成產生影響,“對結構或組成產生影響”既可以指產品的宏觀結構或組成因制備方法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在某些特定的微觀結構對其性能具有相關性的產品中,還可以指制備方法對與產品性能相關的微觀結構或組成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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